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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五 质子国外(第3页)

周兴正是上一次举例暴秦之人,他来到众人前面,身后还有人扯他衣襟,他硬把衣襟拽回,举着竹笏大声说:"陛下刚为械斗杀四十人余,天下肃严,如今眼下,若为亲情像诸人所说的那样,判宝特无罪,岂可令天下服?所以请陛下论宝特之罪,斥诸大臣不辨事非,以正视听。

大殿上哑口无言。

黄皎皎却一下瘫坐在地上,哭了出来,谢小婉伸手扶她,扶不住。

周兴道:"臣以为宝特其罪有三。

一,与人私斗;二,事后报复;三,破坏制度,擅自调兵。

有人反驳:"对方挑衅侮辱在先,犯王家之尊严。

周兴道:"可自报身份警告之,警告否?没有说自己的身份,别人又知道他是谁?所以对方并不算冒犯王家。

至于挑衅侮辱,则可以告官呀。

有人冷笑:"宝特是大王之子,不是官,还要再告官?"

周兴道:"职官自有本职,怎可到处越俎代庖?"

有人说:"事后报复算不上吧?打架也罢,私斗也罢,伤了人,怎么叫事后报复?”

周兴道:"架己打完,官府己出面,对方己不敢反抗,此时持刀行凶,算不算报复?"

又有人说:"官府抓住打王子者,不该杀他的头吗?"

周兴道:"该不该杀,自有官府审案的步骤……”

他们唇枪舌箭,狄阿鸟却觉得其它人在胡搅蛮缠,打断说:"那该如何论罪呢?"

周兴道:"按律是死罪。

在震惊中,他补充:"只是宝特还未满十五岁,虽然我们东夏尚未完善未满十五岁的减刑事宜,却注明:死可免,父不受牵连。

那么我们取他国案例,就只能判流徏,只是未满十五岁的少年,要是不父子同判,只流放该少年,他就没法生存,就不是‘死可免’,所以此案只能借鉴,不可照搬。

他又说:"古籍中另有案例,雍世子犯法,使流放,处世子傅刑。

宝特年龄幼小,虽有先生,先生却没有官禄名份,亦不能照办处置,再就是我们律法中明确表明不作株连。

所以还是应该判为流放,在流放之刑无法施行时,可以同等处罚量之。

于王子之身,流放与受质等同,建议质于外国。

狄阿鸟大喜,道:"妥。

大妥。

若无先生剖析,定痛失爱子以全道义。

先生善治律,若得重用,举国必无冤错不平,当拔为大司法令。

掌天下刑名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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